昨天,市區甌江路沿江景觀帶,一家名為“樂閣海鮮”的餐館設在綠化帶之中。該餐館目前尚未取得環保許可。
  溫都記者 黃小玲/文
  鄭之越/攝
  前天,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《溫州市城市公園管理辦法》,其中明確規定,市區各類公園內嚴禁設立為少數人服務的會所、餐館等,嚴禁利用“園中園”等變相經營,嚴禁任何與公園公益性及服務游人宗旨相違背的經營行為。
  而在今年1月23日,市委辦、市府辦曾下發了《關於全面整治風景區、公園等公共場所內會所的通知》,要求全面排查清理設立在公共場所內的各類會所,採取堅決措施依法予以關停。
  實際上,在溫州市區各公園內不乏各種餐館。這些餐廳目前情況如何?新規之下,這些餐館是否面臨關停命運?
  改變建築原有使用功能
  一些公園內開設餐館
  記者走訪了市區公園、景區內的幾家餐館,發現不少餐館改變了建築原有使用功能。禁令之下,這些在公園裡違規開設的餐館,炎炎夏日已經感覺寒冬逼近。
  匯立小廚:以前叫“匯立公館1號”
  昨天中午12時左右,位於市區世紀廣場世紀之光底下的匯立小廚,西側通往餐廳的門緊閉著,透過玻璃,可以看到裡面的餐牌,寫著紅酒名稱等內容。
  東側入口寫著“員工通道,閑人莫入”,從西側油膩的通道進到廚房,正趕上一批食材剛剛運到。一名工作人員說:這裡只有晚上營業。
  原先這裡叫“匯立公館1號”。有媒體曾報道,該會所之前曾實行會員制,1萬元是最低入會門檻。
  據媒體報道,“世紀之光”城雕總投資1000萬元。按照設計,世紀之光主要由地下展廳和圓形玻璃壁觀光塔組成,高66米,從地下入口進入塔身,可乘觀光電梯直升到40米的高空,俯瞰溫州新城風貌。然而,“世紀之光”地下展廳閑置多年後來租給了“匯立公館1號”。
  吾同茶座:只供茶和簡單主食
  景山上的吾同茶座原先是餐廳,因為污水排放等問題被管理部門責令停業。
  昨天記者前去“吾同”時,只有一桌客人在喝茶,服務員告知,現在只接待喝茶,可順帶賣水餃、麵條等簡單的主食。該茶座經理傅女士說,餐廳投資不小,現在喝茶一天營業額只在兩百多元,為的是把“吾同”的門開著,為下一步轉型做準備,至於下一步要經營什麼,她說,股東們還在商量之中。
  甌江路樂閣海鮮:陷入尷尬兩難選擇
  開設在甌江路防洪堤景觀帶上的樂閣海鮮飯店,租用的是浙江海運集團公司的候船廳。
  樂閣所在的西候船廳已經沒有候船功能,但也不是景觀帶的餐飲配套設施,樂閣將候船廳改為餐廳後,即使置辦了一些油煙污水處理設施,目前沒取得環保許可。
  樂閣海鮮前些日子在室外設排擋,後因市民投訴,室外排檔取消了。
  對於禁令,樂閣海鮮的老闆黃先生說,當初他們和海運集團簽訂的合約就是開餐館用的,要是停開,他會和海運集團協商處理。
  為少數人服務的會所餐館
  是指實行會員制的會所餐館
  當天,記者在市區景山公園、甌江路防洪堤景觀帶等處調查發現,不少游客對公園內餐飲也有需求。有市民說:逛公園嬉嬉吃吃,現在不像過去帶著乾糧水壺逛公園,公園內適當配套餐廳是需要的。
  不過,對於以前有個別會所、餐館圈禁了公園裡某一處設施的公為私用行為很反感,另外,更無法容忍餐飲店的油煙、廢氣、廢水污染公園環境。
  昨天,記者電話聯繫市園林局相關負責人,該負責人對《溫州市城市公園管理辦法》一些規定進行瞭解讀。
  《辦法》明確,在市區各類公園內,嚴禁設立為少數人服務的會所、餐館等。該負責人說,按他的理解,為少數人服務的會所、餐館,應該是指不對公眾開放、實行會員制的會所、餐館,“市區公園裡目前並沒有存在這樣的會所,因此不會以此要求哪家會所關停,《辦法》進一步明確了今後不允許在公園內設立此類會所,以保證公園‘公’的性質。”
  不過,該負責人透露,市區各公園內即使沒有《辦法》中所禁止的“為少數人負責的會所、餐館”,但那些改變建築原有使用功能違規開設餐館的,也是要被禁止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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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江心嶼國際公館 已停業5個多月
  曾經因會員製備受關註的江心嶼高檔會所國際公館現已停業。國際公館原由省級文保單位英國駐溫州領事館舊址改造而成。今年1月,市總工會向鹿城區發函,要求恢複原先約定的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功能。隨後,該會所關門歇業。
  昨天,江心嶼英國駐溫州領事館舊址大門緊閉,外面走廊上掛著領事館的資料供游客觀看,透過窗戶可看到裡面的歐式餐椅和隨便堆放的垃圾桶,靠近門檻,能聞到一股霉味。
  喊停“公園私用”
  確保公園姓“公”
  除了嚴禁公園內設會所、餐館外,《溫州市城市公園管理辦法》明確,禁止將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園資產轉由企業經營、將公園作為旅游景點進行經營開發。嚴禁違規增添游樂康體設施設備以及將公園內亭、台、樓、閣等園林建築以租賃、承包、買斷等形式轉交營利性組織或者個人經營。
  違規開發公園的另一種表現是過度商業化,改變公園功用。為此,《辦法》提出,公園規劃確定的公園用地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。確需占用或者改變的,應當按程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。禁止出租公園用地,不得以合作、合資或者其他方式,將公園用地改作他用。
  溫州都市報
(編輯:SN064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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