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《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》提出,規範並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,嚴肅查處違反規定超標準享受待遇等問題,探索實行官邸制。
  官邸制,作為一種官員住房的制度,已在國外實施多年。簡單來說,官邸是國家為一定級別的官員提供在任期間居住的住所,官員本人對此沒有產權。在中國實行官邸制,有現實的意義。
  有資料顯示,從2008年開始媒體頻頻曝光官員住房腐敗的問題,凸顯出幹部住房監管制度缺失的問題。同時,由於市場與權力的結合,以權謀房的現象普遍,從而造成大量的國有資產私有化和住房腐敗。
  現實來講,很多官員在任期間的住房由當地政府提供,但隨著他在不同地區任職,在各個地區都有住房,出現了一名官員占有多套住房的現象。
  另外,官員的住房可以在市場上進行買賣,其中容易出現國有資產流失:官員從國家手中以低價買入房產,當市場價格上漲後再賣出,其收益就成為個人資產。
  官員獲得住房總是伴隨著公權力的使用。最開始,有官員利用“自有土地自建房”等名義建設自有住房,後來出現了以職權低價“團購”住房。
  在這樣的現實下,官邸制可以作為抑制國有資產流失和預防住房腐敗的一項措施。在制度建立過程中,要考慮到三個先決條件。首先要明確的是,這個制度的實行範圍僅限於掌權的、重要職位的官員,比如縣級、市級、省級的一把手,其他公務員住房通過市場化、貨幣化或其他方式安置,不在此制度考慮範圍內;其次,大家要對這項制度達成共識,沒有認識上的一致,就沒有制度上的執行;第三,該制度即便是推廣,也不會是大範圍的,先從試點開始,有了成熟良好的效果後,再擴大範圍實施。
  對於這個推廣試點,從制度設計完善性上講,縣級帶頭推行是有可能的,因為這一級的領導人最容易出現以權謀房的情況,也容易導致與百姓之間的隔膜,所以要從問題發生的地方開始改革。其次,從代價的角度來講,不能立刻從最高層建立這樣的制度。在縣級摸索出成功的經驗後,再市級、省級地逐級向上推廣。中國的很多改革需要從上到下地推行,而官邸制則需要自下往上推動。
  雖然目前還沒有在國內實行官邸制的詳細制度建設的規劃,但是西方國家已有多年的實踐經驗,其完善的制度設計也能借鑒。
  我們最終要將職位和住房相掛鉤,誰在這個職位上,誰就享受同等級別的待遇,這要在政策中明確表達出來,形成“鐵打的房子流水的官”的制度。
  但需要說明的是,官邸制並不是一個萬能的制度,它不能解決所有出現的官員住房問題,只能解決重要職位官員在任期間的住房問題,減少官員占多套住房的情況。
  此外,它的有效運作還要配套措施來協助。官邸制解決了在任官員的住房問題,一旦卸任了,住房怎麼解決呢?這就需要設計補償制度,無論是市場化還是貨幣化的補償,讓退下來的官員也能有合適的住所,他們住得安心,也能得到社會的認可。
  作者:國家行政學院教授、中國行政體制改革研究會秘書長汪玉凱來源:央視  (原標題:什麼是官邸制?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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